2009年 《勞動合同法》實施情況研究 撮要
2008年4月,打工者中心在「珠三角」地區對《勞動合同法》的推行進行了一次社會調查。2009年4月17日至5月20日期間,打工者中心再次就 《勞動合同法》實行進行跟進調查,調查地區亦擴展至「長三角」地區:旨在瞭解「長三角」「珠三角」區域工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下面對的實況和問題;調查 結果為《勞動合同法》的實施提供真實的社會資料以檢討法規的設立與執行;調查報告揭示工人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下的處境,以促進社會和有關部門對勞動議題 的關注、檢討、支持和監察。
是次調查在中國沿海工業生產重鎮:深圳、東莞、惠州、蘇州、杭州及上海的工業區共6個城市進行,以即場講解的方式與受訪工友進行了600份街頭問卷調查, 收集有效問卷537份。對象為各工業區內的基層勞工。我們就調查期間遇到的典型案例跟進並進行了3個深入訪談。為了更具針對性,本調查將著重分析目前仍然 在企業內工作的工人群體。受訪者職位中80%為基層工人,當中57%為普工、23%為技工。男性327人,女性189人。受訪者當中,超過一半年齡介乎 17-25歲。學歷以初中、技術學校為主。75%的受訪者有簽訂勞動合同,25%的受訪者仍未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是次調查一個很明顯的特徵,《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與執行在不同區域不同條例上並不到位,但與2008年的打工者中心所做的調查相比,情況有所改善。兩個調 查相同的是資強勞弱的不平等情況仍極待正視。為回避《勞動合同法》實施與執行,企業不良行為增加,《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與執行成效被大打折扣,受訪者對 《勞動合同法》執行效度的評分偏低。同時,企業違法受罰少、政府宣傳及執法力度不夠等一些因素分別在不同程度制約阻撓勞動者認識《勞動合同法》、使用《勞 動合同法》保護工人群體利益,以至《勞動合同法》平衡勞資關係的立法本意未能全面顯現。「長三角」、「珠三角」由於涉及兩地不同的經濟發展歷史以及國際金 融危機的關聯、民間公益機構發展過程等因素所影響,兩區域勞工環境存在差異。
但總體來看,受訪者對《勞動合同法》為依法維權帶來幫助仍具信心,而「長三角」的勞工環境狀況相對比「珠三角」好,這表示政府部門有能力落實貫徹《勞動合 同法》執行的艱巨任務,兩地政府如果能經常溝通相互取優補劣,合力保障《勞動合同法》的有效實施,則更能與國際市場接軌。
一、企業回避《勞動合同法》的實施與執行,勞工弱勢
1.1 企業不良行為增加,從勞工身上彌補成本,軟手法逼走員工
我們就《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後企業行為的轉變調查發現,珠三角、長三角兩區域分別有42.07%和66.67%不與老工人續簽勞動合同的嚴重違反《勞動合 同法》的行為。企業的其他不良行為當中,尤為「企業訂立的規章制度及罰款規定增加」所占比例接近60%之多。
1.2 珠三角合同簽訂率僅達67.3%,無固定期限合同簽訂率低
「長三角」與「珠三角」區域當中約75%的受訪者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期限分別為1至3年,8%的企業是與受訪者簽訂無固定期期限合同。「長三角」區域的 合同簽訂率遠比「珠三角」區域為高,合同簽訂率分別是「長三角」為83%,而「珠三角」區域則只有67%。當中尤以100人以下的小廠成為不簽勞動合同的 重災區。
1.3普遍企業主導勞動合同簽訂過程,工人討價還價空間缺失
在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65%的企業沒有與勞動者講述及討論勞動合同的內容,其中長三角有超過50%、珠三角更有79%之多。同時「珠三角」區域企業在 簽訂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出現更多回避勞動合同法的情況:企業讓工人簽兩份不同內容的勞動合同的情況仍占受訪者的30%之多。 而就算是簽罷相同的勞動合同,仍有56.32%的受訪者未獲保存勞動合同的員工本。
1.4勞動合同內容不規範,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合同內容未在合同內列明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合同內的應該具有的內容,但在訪談的過程中,我們發現有不少受訪者合同的欄目和內容往往含糊缺漏。其中在「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 一項內,「珠三角」區域受訪者所簽的合同內仍有50%以上沒有列明指出該勞動工作的危險性,同時在「珠三角」區域有接近25% 的受訪者表示不清楚本身工作的危險性與應具備的勞動保護。珠三角勞動職業安全風險大。其他的合同欄目往往是「有列出」,但內容上「沒有列明」:如用人單位 一欄,往往是隨便寫一個公司名稱的簡寫,有的就只寫公司全名的關鍵字;公司位址一欄,就只寫上地區,如「深圳」, 沒有列出具體的確切位址;工作內容各崗位亦往往只是填上「隨工廠生產需要而訂」、員工、技工等很模糊的說法,以上種種導致勞工一旦遇上工傷、勞動爭議、公 司地址搬遷、合同內的工作地點有變,就算有勞動合同在手,依法維權依然十分困難。
1.5勞動合同內容與實際工作不符,受訪者多採取忍受的處理方法
在勞動合同的履行方面,透過調查發現,《勞動合同法》所規範的約定所有內容中,珠三角區域的有20—30%約定的合同內容同實際工作不符,長三角區域則為 10%。
371名受訪者回應實際工作內容與勞動合同不符的時候會如何處理, 20%的工人表示忍受。只有5%的工人表示當情況到達不可忍受的程度的時候會選擇自己辭工離開。35%的工人表示在這一種情況下會一邊繼續工作,一邊另謀 方法如另外找其他的工作(15%)、向上級反映(9%)、向有關部門求助(6%)或聯絡其他工人反映(5%)。受訪者多採取忍受的處理方法,這樣往往更會 慫恿企業違法行為的增多。
1.6軟手段迫走員工、經濟補償金難追討
調查所得,約60—70%的受訪者是以自行辭工方式離開上一份工作。就工廠內部規章制度增加的,在2008年後不論在「長三角」區域及「珠三角」區域皆有 約50%,這樣工人更容易被企業以違反規章制度作理由藉故辭離工作職位,就難以向企業爭取原合同終止應得的經濟補償金。此情況在「珠三角」區域出現得非常 普遍,2008年後表示企業藉故炒人的受訪者有達70%。同樣,長三角區域也有85.15%的受訪者在離職時並沒有領到應按工齡計算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金。受訪者當中表示拿足了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的受訪者僅得約12%。
「2009年4月所有工廠部門稱放假停工,把車間一鎖,就立即走了80多人,工資都結了就是不支持任何經濟補償金!工人找工廠負責人理論,工廠負責 人罵員工,工人拍照後找勞動部門反映…勞動部門要有書面證據,工人那裏去找書面證據!最後工人都散了!」(李先生)
二、 合同約定底薪工資仍占平均月收入工資一半,不足以支撐基本生活、家庭所需
「長三角」區域底薪較「珠三角」區域的為高,兩區域的平均值分別為「長三角」人民幣958元、「珠三角」人民幣830元,當中發現不同受訪者簽訂的勞動合 同中的底薪與工作企業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比較,二者其實相當接近。
兩區域受訪者的月收入平均工資的平均值分別為「長三角」人民幣1605元、「珠三角」為人民幣1417元。再對比底薪在月收入平均工資中所占的比重,兩區 域分別為,「長三角」58%、「珠三角」 55%。
就以上結果顯示,勞動者的收入有接受一半是依賴底薪外的加班工資或其他的福利津貼生活。大部份的受訪者皆表示,工資底薪不足以支撐其基本生活、家庭所需, 而工資的多寡依賴於加班的工資部分。
三、 工人對《勞動合同法》一知半解
極大部份的勞工都表示知道簽勞動合同時應該要拿合同的員工本,但對企業不簽合同的懲罰性規定:企業不與員工簽勞動合同要支付雙倍工資則是很多勞動者不知道 自己有這一個權利。「長三角」區域只有約39%的受訪者知道;約25%的受訪者跟本不相信這一條例存在,而36%的受訪者表示不知道該條例。「珠三角」的 情況稍好,約61%的人知道條例的存在。就企業違法解雇工人時要付雙倍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應支付一個月工資的雙倍)一項,約70%的勞工知道。但工人對所 謂「違法解雇」的意義不清楚,而工廠更多是使用各種的軟手法迫員工自行辭職。而合同到期企業不再和工人續簽, 企業要支付一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一項,亦是比較多勞動者不知道不清楚的一項。
而勞工對「企業訂立規章制度時,應該經過職工大會討論」的部份,兩區域雖然有65%或以上的人答對,但同時仍各有30%以上的人答錯,或對條例表示不清楚 /不知道。「長三角」和「珠三角」區域都有接近一半的受訪者對「員工在員工代表大會提議工會向企業要求訂立集體合同」一項表示不清楚。綜觀以上的一些勞動 法內關於保護勞工的條例,很多受訪者對條例的認識只是略知一二,所知的一二還是一知半解的方式。
四、 公然挑戰社會公義和法律公正,規避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違法成本
是此調查訪談中,更從一些受訪者瞭解到,《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合法權益,在維權訴訟過程中,卻得不到支持,法官稱 「上面指示,現所有勞資案件都適用內部『新三條』」。
深圳劉某工友入廠多年,工廠一直未與及簽訂勞動合同,09年1月劉某工友瞭解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得知工廠不簽合同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並依法提起仲 裁追討工廠違法不簽合同的兩倍工資,09年4月底仲裁委作出裁決稱2008年8月工廠發放勞動合同給劉某簽訂,當時劉某不願意簽訂,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的 過錯在劉某,不支持工廠違法不簽合同的兩倍工資。(劉某個案)
其次,工廠夥同律師做假證據,幫助工廠一起設計“模仿工友的簽名仿製假的勞動合同書”,從而逃避違法未簽合同所負擔的兩倍工資。深圳的打工者中心在 07年下半年日常勞法諮詢工作中就有工友反映工廠為逃避加班費等違法行為請律師想法製造假證,去逃避違法行為,至今已演變成普遍風行的一個逃避違法責任的 手段,公然挑戰社會公義和法律公正。
五、總結與建議
區域而言,《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成效具有地域上的不同。「珠三角」勞工情況及《勞動合同法》實際執行相對「長三角」惡劣。「珠三角」勞工對現況表示不滿意 的評分亦較「長三角」為高。從勞動合同的簽訂、簽訂過程、簽訂內容、實際勞動環境與合同內容比較、辭工過程到足額經濟賠償金的發放等,少數的勞工情況如勞 動合同簽訂率的確得到改善,但更多的勞工用工情況正在惡化,企業利用各種方式回避企業社會責任與勞動法規。工人一方面採取忍受的態度,另一方面亦積極尋找 其他方法解決和脫離與勞動合同不符的勞動環境。這將需要我們看到一部《勞動合同法》的出臺、成功執行與否事實上需要社會上多方條件配合:金融危機等經濟因 素、地區歷史發展因素對企業遵守法令與否構成影響、民間公益機構對普法、工人教育的廣度亦對法規的執行起積極的推動作用,當中,我們同時發現對《勞動合同 法》實施執行成功與否的推力與拉力。
如何更好的解決調查所表現出來的問題,以至《勞動合同法》兌現於社會,達至及立法本意。將需要社會上更多不同階層群體關注和探討。我們就報告分析作出如下 建議,期望得到社會上更多的支持和關注。
5.1加強廠內《勞動合同法》及民主參與教育,鼓勵民間力量積極加入監督落實《勞動合同法》
是次調查發現長三角、珠三角的《勞動合同法》最主要的宣傳途徑分別為工會和民間公益機構。政府應該鼓勵工會、民間公益機構等群眾組織充分發揮以下幾方面作 用:1) 定期在工廠社區宣傳推廣《勞動合同法》,從而補充政府工作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聽取工人意見,及時把工人狀況反映給政府和公眾;2) 同時,定期在工廠社區普及工會教育,鼓勵工人民主參與工會,積極參與監督企業違法行為。
而前題是,政府部門應積極給予民間公益機構合法註冊的身份,以合理程式協力扶助民間公益機構發揮政府機關以外的第三社會功能。民間公益機構植根社區,站在 與勞工接觸的最前線,往往是最能第一時間瞭解工人社區、勞資問題的機關,加強民間公益機構法律諮詢、勞法教育、職業安全教育等的職能往往能協助工人加強勞 工意識,增加互助,建立更和諧的社區環境。
5.2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違法行,企業違法應埋單
從本調查「對有關勞動部門執行勞動合同法的力度的滿意度評分」,珠三角的受訪者選零分的多達26.19%,選4分或以下的達74.21%之多,反映出執法 力度遠遠不夠。各政府相關勞動部門應打破原有工作模式,實行責任人劃分管轄區域問責制,規定指派工作人員定期下到所管轄廠區進行檢查活動,如果被投訴企業 存在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而負責管理的當地勞動部門沒有對該企業進行檢查,或者沒有發現企業的違法情況的,該勞動部門及負責檢查人員應該負連帶責任。
「長三角」、「珠三角」作為全國勞工和資本最密集的地方,落實貫徹《勞動合同法》的執行任務艱巨,兩地政府更應經常溝通相互取優補劣,合力保障《勞動合同 法》的有效實施。
5.3鼓勵社會多方力量參與,全面推進勞資簽訂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機制
2009年11月,上海市總工會、市企聯舉辦“集體協商理論與實踐研討”, 上海工會管理職業學院勞動關係專家王賢森認為,我國當下資強勞弱的勞動關係占主導地位,而多層次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又尚不完整,有效平衡勞動關係的最好手 段就是集體合同制度。他提出,集體合同制度不僅僅是保護雇員,而是在充滿緊張、利益對立的環境中,創造一個總體合理的勞動生活制度,集體合同應該單獨立 法。
各政府相關勞動部門、工會、民間公益機構大力宣傳教育勞資雙方對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機制的認識。發動工人民主參與推選代表,工廠企業建立廠務公開制 度,從而推動集體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化、規範化。
網頁管理員 on February 9th 2010 in 通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