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
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被砍案件重新開審
國際人士被拒 原告方律師被無理搜身 案情存疑審訊不清
促請法院依法公正判決 保障勞工團體安全
2007年11月20日,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黃慶南外出工作時,被兩名持刀歹徒砍傷,背部、腰部、左腳被多處有長達十釐米長的刀傷,左腳傷勢最為嚴重,永久致殘。遭受暴力打擊的深圳勞工團體——打工者中心位於深圳龍崗,是一家以工商註冊的民間勞工團體,接受海內外基金資助,免費為外來工提供借閱圖書服務、宣傳勞動法等法相關知識、提供勞法諮詢。據法庭資料顯示,五名被捕疑犯中,主犯鍾偉其為深圳本地人,在當地擁有企業和廠房,勢力龐大,認為打工者中心宣傳勞動合同法觸犯了其利益,故買凶傷人。
五名疑犯於去年1月被捕,開庭時間則一再延遲,疑犯多次要求法院對黃慶南傷情做重新鑒定,且僱人偷拍黃慶南生活。開庭前兩星期,深圳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發出意見書,推翻年初深圳市公安分局”六級傷殘”的鑒定結論。同時,黃慶南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敗訴。去年12月24日,法院竟然安排了一個只能容納16人的小庭,沒有給出任何理由拒絕約60名工人、國內外民間團體代表,以及香港團體代表聽庭的要求。黃慶南最後因為法院無法提供一個適當的公開審訊的客觀環境,只能選擇延期開庭,並和法院達成協議,保證安排一最少能容納50人的法庭。
法庭出爾反爾 原告方聽庭阻礙重重
提供合理的客觀條件進行公開審訊本來是法院應有的責任,黃慶南在1月13日下午五時多才拿到16日開庭的通知。黃慶南的代表律師李方平律師表示:「法律要求法院最少要在3天前將書面的開庭通知送達原告的律師,但這次只是以電話口頭通知,根本不符合要求。」
今天共70多人來聽庭,但開庭書上就連原來安排審訊的十三號庭也”突然”從300人的法庭被更換為只能容納30人的”臨時”十三號庭,完全違背法院原來的承諾,原來真正的十三號庭則空盪盪的閒置著。法院更設下聽庭証的關卡,只容許10個原告方進入,大大剝奪了公眾聽庭的權利,未有履行進行公開審訊、接受公眾監督的責任。
而且,龍崗法院以”領導指示”為由強制對原告方進行搜身,包括代表律師在內。李方平律師對此極為震怒:「最高法院有規定不可以對律師和其物品進行安全檢查(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六條)。律師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份,是有專業操守制約的,如果法庭不相信律師,而且要進行搜身的話,就是一種侮辱。」李律師斷然拒絕了搜身的要求,因此被法院禁止進入法庭。
境外人士被拒庭外 公開審訊成空話
黃慶南被襲一案一直得到港台地區,以及國際民間組織的聲援支持,不斷透過聯署聲明、去信中國政府和約見中國註外代表等方法表示關注。今天約15名港台地區的民間團體代表和國際人士到來聽庭,可是,龍崗法院再次以”領導指示”為由,拒絕該批人士旁聽,公然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於1999年發佈的《關於嚴格執行公開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中境外人士聽庭參照中國公民的規定。
其中一名在場香港團體代表葉小姐表示:「這完全是人治的做法!我們一定要去投訴,龍崗法院無理拒絕我們進去是違法的!」有關團體已決定一同向深圳市政法委、紀委、人大及檢察院投訴法庭種種開庭程序的問題,尤其是以”領導指示”架空法律規定,以人治取代法治的不當行為。
案件起意、疑點審理不清 “速審”只用了三個多小時
經過種種不當程序的多番折騰後,原告方差不多十時許才能進入法庭,其時竟發現案件在原告方尚未進庭時已開始審訊,完全漠視原告方的權利。律師質疑案件起意(動機)不明,對於被告犯案原因、細節更是含糊,當中包括:一、若被告為房東,其出租廠房位置、廠房老板的確實身份、具體損失等案情理應在審訊中理順,但檢察院和法院均沒有說明清楚;二、若被告乃受人指示,公安和法院卻沒有對是否存在幕後老板作深入調查;三、若被告為收取保護費的勢力人士,即案件屬於涉及黑勢力的惡性事件,應該加倍嚴厲處理。這涉及五個被告,刑事及民事連帶進行的案件,法院只用了三個多小時則全部”速審”完成,跟原來法院向原告方透露的”一天也可能審不完”截然不同,加上短促的通知時間,當中是否有人作出影響,以”速審”的方式去減少社會關注呢?
與此同時,律師對12月由深圳市司法鑒定專家委員會作出的法醫學審查意見書提出質疑,指出鑒定專家委員會只具備諮詢角色,意見書並無法律效力,不能推翻原來由認可鑒定機構發出的人體損傷能力鑒定書。
此案各項開庭時有違法律和相關規定的程序,均不利公開審訊的進行,對原告方的權利保障不足;草草審理,不深入審理案件起意及疑點的行為起不禁令人憂慮司法公正能否正得以實踐。香港及國際70多個聲援團體促請法院認真依法作出公正判決,全力保障勞工團體安全。
聯絡人:胡小姐 852-8135 1480
發起聲援團體: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中國勞動透視、全球化監察、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勞動力
網頁管理員 on January 22nd 2009 in 最新消息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法企業 “新招”迭出
——呼籲工友積極學習勞法知識
——呼籲社會各界關注工人權益
——呼籲政府加強監督執法力度
2008 年元月 1 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這既體現了國家對調整勞資關係的重視,也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可是,經過幾個月的貫徹落實,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呢?為了真實瞭解《勞動合同法》實施後,工人的實際狀況及他們面對的問題,勞動力和打工者職業安全健康中心邀請在深圳各地的工人中間進行了一次問卷調查及深入訪談。我們共發放了 380 份問卷,收回 320 份有效問卷。同時,我們針對受訪工人中存在的一些特殊現象,對 10 名工人做了深入訪談,收回 9 份有效訪談記錄。
從調查結果我們不難看出,資強勞弱的畸形發展態勢已經根深蒂固,《勞動合同法》出臺後,部分違法企業依舊肆無忌憚,甚至“新招”迭出,企業主要的違法情況大致如下:
一、無“奇”不有的勞動合同 1 、簽英文合同 由於普通勞動者不懂英文,一些用人單位便將勞動合同譯成英文,讓工人簽字。例如:於某,男,某外資玩具廠雜工。他說:“簽訂勞動合同過程中,很多工人不懂英文內容,第一次全部拒絕簽字。後來廠方管理人員強迫簽名,並口頭說合同期限為一年(合同的實際期限是兩年),如果工人要辭工可以立刻批准,於是絕大部分工人都簽了,我因為看不懂還是沒有簽。” 2 、同時簽兩份勞動合同 潘某,男,某港資企業的電工。他說:“工廠約定的底薪為 1500 元 / 月,但工廠要求工人簽訂兩份約定工資為 750 元 / 月的一模一樣的勞動合同,合併起來就是 1500 元 / 月,工廠其他技術工人都是簽兩份合同。”明明約定的是 1500 元 / 月的底薪,卻將一份勞動合同肢解成兩份 750 元 / 月的合同,如果用兩份合同中的其中一份來計算加班費,明顯比用 1500 元 / 月作底薪來算加班費要低得多,而且工廠為勞動者購買社保的繳費基數也明顯變小。《勞動合同法》實施後,一些企業便用此“招”來逃避技術工人的加班費。 3 、每週 6 天正班,每天正班 6.7 小時 在問到“您合同中約定每天上班幾個小時”時,約定正班 8 小時以下的占 3.9% 。有些工人委屈地說:“廠方把國家規定的五天 8 小時制,平均分配為 6 天,每天 6.7 小時。這樣,我們星期六有 6.7 小時是沒有加班費的。”由此可見,廠方是有意混淆法律規定,故意打散正班時間,公然逃避勞動者的血汗錢——加班費。 4 、合同內容不完整,甚至空白 本次調查表明,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地點的占 3.8%, 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崗位的占 10.6%, 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的占 13.1% 。還有的工人說廠方拿一張白紙叫工人簽字,就算簽合同,簽這種空白合同的占 5.9% 。如果合同內容空白或者不完整,企業便很容易在合同上添加一些對工人不利的內容。 還有的用人單位,將勞動合同的內容蒙住,不准工人看內容,只允許工人簽名。例如:孫某,男,塑膠廠工人。他說:“工廠在簽合同時,把合同內容蒙住,只允許我們簽字。工人都覺得不合理,開始大家都拒簽。一星期後,工廠說不簽合同就扣 1 個月工資,強迫工人簽訂勞動合同,工人被迫全部都簽了。” 5 、勞動合同蓋兩個章 在深入訪談時,有一位姓李的工人,男, 28 歲。他說:“ 2008 年 1 月份,工廠發了勞動合同下來,要求工人簽字,如果工人要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可以。但是合同上蓋的章是兩個獨立法人的公司,所有部門員工都不願意簽字。工廠出通知,不簽合同的(工人),工廠就給他們放假。工廠從 1 月 31 日開始給不簽合同的工人放假。工廠恐嚇說:‘不簽合同就趕出廠,趕出廠的沒有補償’。於是最後只有 23 個工人沒有簽這樣的違法合同。” 現實中,有一些企業同時註冊幾個公司,一旦違法行為敗露,被工人告上法庭,便立即註銷這個公司,並將工人轉入其另一公司名下。不知道李某所在的公司是否有這樣的用意,但是一份勞動合同上蓋有兩個公司的章,明顯帶有用人單位的某些“深意”。
二、在規章制度上大做“文章” 1 、增加食宿費 本次調查表明,表示食宿費增加的占 22.2% 。近日,某電子玩具廠工人楊女士十分激動地說:“我們現在的伙食費已增加到 250 元 / 月,聽說現在最低工資漲了,老闆又要漲食宿費。我們現在加班越來越少,伙食費和罰款卻越來越多,國家怎麼不把伙食費規定一下呢?” 2 、增多罰款項目 本次調查表明,表示罰款專案增多的占 22.3% 。本次調查還發現,有 57.2% 的受訪工人表示對規章制度不同意。 例如:孫某,男, 30 多歲,某五金廠衝床工。他說:“廠規規定,記小過一次罰款 50 元,記大過一次罰款 200 元。遲到 1 分鐘,跟管理人員發生口角等就為記小過;跟經理發生口角就為記大過。工廠經常性單方面給工人出警告信,出一次罰款 50 元,第二次警告就開除……” 三、《勞動合同法》的落實情況不容樂觀 1 、不簽勞動合同情況依然嚴重,本地企業、小型工廠不簽勞動合同情況尤其嚴重 本次調查表明有 73.40% 的工廠與工人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依然還有 26.60% 的工廠未與工人簽訂勞動合同。調查還發現,在本地企業中,有 41.9% 的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 1000 人以下的中、小型工廠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占 35.8% ,在 1000 人以上的大型企業中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占 6.1% 。 2 、勞動合同約定底薪在 750 元以下的占 28% 本次調查顯示,約定底薪在 750 元以下的占 28% ,底薪在 750 ~ 1200 元的占 51.60% 。從去年 10 月開始,深圳關外最低工資標準為 750 元。可是,到目前為止,還有 28% 的工廠底薪依然低於 750 元。而從今年 7 月 1 日開始,深圳市關外最低工資標準將調至 900 元 / 月,這最低工資標準是工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基本保障,現在連最低工資標準尚無法落實、執行,何談促進工人自身的發展呢? 3 、勞動合同內容與實際不同的比率高 在問到“合同內容有沒有哪方面與實際情況不相同”時,表示實際工作時間與合同約定工作時間不相同的占 63.83% ,實際崗位或內容與合同約定不同的占 17.02% ,合同工作地址與實際不同的占 4.26% ,合同填寫的工廠名稱與實際不同的占 3.19% ,合同與實際不相同的其他方面占 11.70% 四、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 本次調查同時表明,對於企業目前現狀有 79.20% 的工人明確表示不滿意,由此可見,工人目前現狀仍不容樂觀。因此,我們呼籲社會各界共同努力,促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 1 、規避法律非良策 作為企業,靠逃避工人工資、加班費來保障企業的運行並不是良性的發展策略。捨棄技術的創新、設備的改良和管理體制的完善,僅靠逃避工人報酬,來牟取暴利更是捨本逐末的發展方式。同時,如果僅靠“違法招數”來求生存,一味地盤剝工人,到頭來就算不被政府關閉,慢慢地也會流失很多工人,引起更大的“民工荒”。目前深圳缺工 74 萬,就向企業敲響了警鐘。因此,企業要發展,定要制定正確的發展策略。 2 、呼籲工友積極學習勞法知識 作為工人,我們要自覺學習勞動法律知識,充分瞭解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瞭解維權途徑,努力提高自己。面對企業的違法行為,我們要勇敢說“不”,我們要積極主動地把我們的訴求反映給當地的勞動部門,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只有這樣才能推動《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 3 、呼籲社會各界關注工人權益 工人既是社會財富的創造者,也是社會發展的原動力。作為社會一員,我們都有責任、有義務關注工人權益,關心工人狀況。同時,工人是社會成員的大多數,如果工人生活無保障,工人生活不穩定,必然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如果工人無法提高、發展自己,也必然會制約社會的整體發展。 4 、呼籲政府加強宣傳、監督、執法力度 本次調查表明,許多企業與勞動者所簽勞動合同中存在大量違法情況。如果撇開工人的聲音,單看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必然會引起社會誤解。對於企業的許多違法情況,只有身處其中的工人才最清楚。因此,政府對於工人現狀的評判,不能單憑合同簽訂率,而更應該關注工人的實際情況,聆聽工人意見,加大力度宣傳《勞動合同法》,並鼓勵工會、職工代表大會、婦聯、民間團體等群眾組織充分發揮其宣傳、溝通、協調、監督等作用,促進《勞動合同法》的貫徹落實。同時,政府還應明確舉報獎勵金額,鼓勵社會、個人對違法企業的舉報和監督,並加大監督、執法力度,從嚴打擊企業的違法行為,才能真正達到保障工人權益的目的。 《勞動合同法》實施後,違法企業“新招”迭出,這不僅嚴重損害了工人的權益,也是對國家法律的藐視和踐踏。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我們呼籲工友積極學習勞動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我們呼籲社會各界關注工人權益,共同監督企業的違法行為;我們呼籲政府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企業的一切侵權、違法行為。
打工者職業安全健康中心 勞動力
2008 年 6 月 12 日 附注: 如要查看《 < 勞動合同法 > 實施下工人的實況調查報告》全文,請登錄打工者職業安 全健康中心的博客: http://www.ngocn.org/?11799
網頁管理員 on January 13th 2009 in 最新消息
2008 年 12 月 24 日
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被砍案件開審
國際及香港團體到庭旁聽 法庭無法公開審判
促請中國政府公開、公正審訊 依法嚴懲兇手
去年底深圳勞工團體註冊人遭砍傷的暴力事件昨天在深圳龍崗區人民法院開審,多個國際及香港團體代表到深圳龍崗法院旁聽審訊,敦促法院進行公正、公開的審訊,依法嚴懲兇手,並給予受害人黃慶南支持。
遭受暴力打擊的深圳勞工團體——打工者中心位於深圳龍崗,是一家以工商註冊的民間勞工團體,接受海內外基金資助,免費為外來工提供借閱圖書服務、宣傳勞動法等法相關知識、提供勞法諮詢。去年11月20日,受害的中心註冊人黃慶南外出工作時,被兩名持刀歹徒砍傷,背部、腰部、左腳被多處有長達十釐米長的刀傷,左腳傷勢最為嚴重,血管、肌腱與神經全被砍斷,左小腿永久傷殘。
據法庭資料顯示,五名被捕疑犯中,主犯鍾偉其系深圳本地人,在當地擁有企業和廠房,勢力龐大,認為打工者中心宣傳勞動合同法觸犯了其利益,故買凶傷人。
開庭時間被不尋常的一再延遲
五名疑犯於今年1月被捕,開庭時間則一再延遲,疑犯多次要求法院對黃慶南傷情做重新鑒定,且僱人偷拍黃慶南生活。開庭前兩星期,深圳市司法局發出意見書,表示”黃慶南之損傷構不成六級傷殘,無法對其損傷程度是否夠成重傷作出準確判斷。”推翻年初深圳市檢察院和公安分局”六級傷殘和重傷”的結論。同時,黃慶南申請工傷認定行政訴訟敗訴。亞洲專訊(AMRC)代表表示:「至今天開庭長達11個月,這種情況極不尋常。當司法局發出推翻原來傷情鑒定結的意見書後數天法院就通知開庭,當中時間上的吻合是不是有人在企圖影響判決?這種種跡象表明這一案件司法過程中的公開公平公正有可能受到干擾。」 然而更令人意外的是,今天法庭竟安排了一個只能容納16人的小庭,根本無法滿足公開審判的要求,並以座位不足為由拒絕約50名工人、國內團體代表,以及10多名由香港到來聽庭的團體代表聽庭。相反,就在黃慶南及其律師在與法院交涉的同時,被告家屬的車輛順利進入法院,在眾目睽睽之下,被告方聽庭者多次自由出入法院大門,甚至不須經法院安檢門,令在場人士十分不滿。黃慶南及律師通過信訪部門要求轉換另一可容納一百人的法庭,但遭法院以”需請示上級”為由拒絕,最後法院給了兩個選擇,第一只有原告黃慶南及其律師進去開庭,原告方六十多人不得進庭旁聽;第二延期開庭。因為法院無法提供一個適當的公開審訊的客觀環境,黃慶南最後只能選擇延期開庭。
黃慶南在現場表示對地區法院拒絕公開旁聽的安排感到非常失望和震驚,希望能儘快再次排期,得到法院的妥善安排,公正公開審理,給原被告雙方平等的聽庭機會。
多個國際團體關注司法公正 要求依法嚴懲兇手
由企業、工會及民間團體組成,一向致力改善勞工生計的道德貿易行動(ETI)表示:「可回應這針對打工者中心和黃慶南的暴力襲擊,將會為未來定調。如果事件得不到適當的處理,將有損公眾對政府的信任,導致勞資糾紛更為極端。道德貿易行動真誠希望法定院要公正地追究施襲者的責任,而政府要盡力保護中國民間社會。只有決心解決矛盾才可保持社會和諧,締造有利長期營商增長的基礎。」
自去年暴力事件後,打工者中心發出呼籲信向國際及香港民間社會尋求支持,多個從事內地勞工專案的香港團體,勞動力、中國勞動透視、亞洲專訊、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全球化監察立即發起全球支援行動,得到全球七十多個民間組織的連署,國際工會亦先後兩次去信中國政府,促請深圳市政府保障民間團體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緝捕兇手及摹後主使者,依法加以嚴懲。
國際工會聯合會香港聯絡處的米東明主任表示:「國際工會聯合會及其分部於全球的屬會曾先後多次致函中國政府及深圳地方政府, 表示對黃慶南被暴力襲擊事件的關注. 並要求當局依法徹查此案. 我們將會一如即往地支持黃慶南本人及其它為推動勞動權益及核心自由價值而努力的所有工作。」
案件引起工人關注 保障勞權是特區首要任務
到場旁聽的還有多名深圳工人,其中一位羅姓工人表示:「龍崗的老闆常常以違法的手段剝削工人的加班費和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是保障工人的,但老闆卻不尊重。我討工資時就曾被打,老闆不講法不講理就講暴力,這種事情絕對不可以容忍,我希望法院要公正,重判使用暴力的人,才可保障打工者,確保勞動法受到尊重!」
聯絡人:胡小姐 852-8135 1480 黃小姐 852-6180 1984
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中國勞動透視、全球化監察、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勞動力
網頁管理員 on January 13th 2009 in 最新消息
致:深圳市許宗衡市長、深圳市市委劉玉浦書記、 深圳市人民法院 鄧基聯院长、 深圳市人民檢察院白新潮檢察長
反暴力 捍勞權
要求依法嚴懲襲擊勞工團體幕後黑手
2007年11月,是全球所有支持工人權利的個人和團體的黑色11月,一向關注外來工權益的深圳打工者中心接連受到暴力襲擊, 11月20日 中心註冊人黃慶南更被兇徒多刀砍至左小腿永久傷殘。我們作為在香港及國際社會致力推動勞工權利和民間團體發展的組織,嚴厲譴責此等以暴力手段打擊勞工團體的不法行為!在去年12月3日,我們經香港中聯辦向 貴政府遞交了來自全球共76個民間團體和國際友好的聯署信,緊急呼籲 貴政府盡速查辦此暴力事件。 事隔十個月,五名嫌疑犯即將在深圳被起訴及提堂,我們各聯署團體對有關審訊表示深切關注。其中案中主犯鍾偉其乃深圳的企業老板及廠房房東,據稱在當地勢力龐大,案情指他因不滿打工者中心宣傳勞動法,並將其房租損失歸疚中心而買兇砍人。 深圳的來外工為深圳創造了二十多年的繁榮,但待遇和地位卻不相稱地一直處於弱勢,部份黑心老板竟公然漠視法規,從克扣工資、侵吞加班費、惡意拖欠工傷賠償到使用暴力手段毒打維權工人等。而艱苦經營的勞工團體如打工者中心,一直致力推廣國家法律法規,配合國家保障勞工的政策,卻遭逢如此的暴力襲擊,其幕後指使者及行兇者的敗行,實在是現代任何文明社會所不可容忍的。此時此刻,在中國政府決心邁向國際社會之際,我們相信中國政府是不會讓任何人凌駕於法律之上的,深圳政府必須通過這次審訊,向這些不法之徒傳遞一個嚴正的訊息:“社會大眾絕不會辜息以暴力手段侵害勞工權益和民間團體的惡勢力!”
就此次審訊,我們要求深圳有關當局:
1. 就黃慶南被砍傷一案,依法盡快開庭,保証公正、公開的審訊,依法作出嚴厲的懲處,以遏止暴力之風,保障民間團體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讓正義得以伸張;
2. 確保黃慶南盡快得到合理及足夠的民事賠償,以保障其生活 。
我們也希望,中國政府持久地全力保障深圳打工者中心等民間團體的運作,嚴厲查處任何以暴力侵害勞工和民間團體工作人員的不法份子,讓國際社會看到中國政府反對暴力,捍衛勞權的決心和行動。同時,也期望中國政府將不斷擴闊、建立政府與民間團體定期、平等溝通的渠道,以共建公民社會。
發起團體:大學師生監察無良企業行動、中國勞動透視、全球化監察、亞洲專訊資料研究中心、勞動力
聯署團體 及個人 :
1. 噪音合作社 2. 紫藤 3. 香港基督徒學會 4. 街坊工友服務處 5. 香港 天主教正義和平委員會 6. 香港職工會聯盟 7. 香港婦女勞工協會 8. 成衣業、文職及零售業職工總會 9. 香港天主教機構職員協會 10. 清潔服務業職工會 11. 香港物業管理及保安職工總會 12. 勞資關係協進會 13. 香港基督徒學生運動 14. 人民@民主戰車 15. 香港泥頭車司機協會 16. 混凝土業職工會 17. 香港交通運輸業職工聯合會 18. 運輸及物流業職工會 19. 香港碼頭業職工會 20. 建築地盤職工總 會 21. 海洋公園職工會 22. >飲食及酒店業職工總會 23. 午夜藍 24. 社會民主連線 25. 香港基督教工業委員會 26. 香港工業傷亡權益會 27. 亞洲工傷權益網絡 28. 中國勞工通訊 29. ITUC/GUF/HKCTU/HKTUC Hong Kong Liaison Office 30. Peuples Solidaires (法國) 31. Committee for Asian Women, CAW 32. Clean Clothes Campaign - Italian 33. Clean Clothes Campaign International 34. Transnationals Information Exchange-Asia 35. Maquila Solidarity Network , MSN ( 加拿大 ) 36. Fair Labor Association 37. National Industrial Workers Union Federation , SPN ( 印尼 ) 38. Council of Work- and Environment-Related Patients’ Network of Thailand , WEPT (泰國) 39. Northern Labour Network (泰國) 40. The Human Right and Development Foundation, HRDF 41. Independent Federation of Hotel and Allied Unions, FSPM ( 印尼 ) 42. Information Labour Centre, LIPS ( 印尼) 43. Kongres of Indonesia Trade Union
Alliance , KASBI 44. Japan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Resource Centre, JOSHRC 45. Tokyo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entre 46. Kanagawa 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Centre 47. Bangladesh Occupational Safety, Health and Environment Foundation ,OSHE 48. Labour Health Centre , South Korea 49. Coalition for C ambodia Apparel Democratic Workers
Union , CCADWU 50. National Institute of Labor Protection (越南) 51. The Institute for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Development, IOHSD (菲律賓) 52. Friends of Women Foundation (泰國) 53. General Federation of Nepalese Trade Unions, GEFONT 54. Occupational Health and Safety Center ( 印度)
55. Peoples Training and Research Center, PTRC ( 印度)
56. Taiwan Association for Victims of Occupational Injuries, TAVOI 57. Won-jin Foundation for occupational diseased ( 南韓)
58. Macao Workers and People’s Spirit Association, MWPSA 59. Yvonne Liu Suk Han (香港) 60. 譚藹 君(香港) 61. 陳詩韻 (香港) 62. 吳國偉 (香港) 63. 吳冠君 (香港) 64. <
周澄 (香港) 65. 楊健濱 (香港) 66. 陳小萍 (香港) 67. 戴毅龍 (香港) 68. Kevin Lau (香港) 69. Benny Chan (香港) 70. 李耀基 (香港) 71. 楊樹雄 (香港) 72. 楊國雄(香港) 73. 陳昭偉(香港) 74. 王宇來(香港) 75. Promil Hung(香港) 76. 梁柏能(香港) 77. 江貴生(香港) 78. 歐陽東(香港) 79. 鄭駿維(香港) 80. 陳效良(香港) 81. Prissy Leung (香港) 82. 李瀅銓(香港) 83. 孔繁強(香港) 84. 周思中(香港) 85. 姚偉明(香港) 86. 蘇湘 (香港) 87. 李世鸿 (香港) 88. 孔惠瑩 (香港) 89. 陳寶瑩(香港) 90. 陳敬慈 (英國) 91. Anita Chan , Research School of Pacific and Asian Studies , 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 (澳洲) 92. Fergus Alexander (英國) 93. Chloe Froissart, researcher at the School for Higher Studies in Social Sciences (法國)94. Jean-Philippe Béja, Research Directo rat CNRS/CERI (法国) 2008 年 11 月 7 日
網頁管理員 on January 13th 2009 in 最新消息